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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该单位的技术书人员参与客户标书的内容的设计
jjzd201702 | 2017-07-21 14:04:44    阅读:252   发布文章

作者:简愚

2017年3月31日,辽阳政府采购网登出了“辽阳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硬件建设项目中标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中国电信集团辽宁省辽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金额为0.01元。

资深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类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仅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违反了《招投标法》,“《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以这种投标,就算中标了,也是违法的。”

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的重大项目都是应该招投标的。《招投标法》根本目的就是允许一些市场竞争单位参与竞争,而近乎0元的方式,从表面上看,是牺牲了公司的利益;但事实上让人联想到它很可能存在捆绑性质,即通过0元中标,然后再通过其他项目赚钱。这样的做法对其他的竞争对手来说打击很大。

招投标活动是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为了为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应运而生的,运行多年以来,不但未达到当初想要的效果,而且还增加了诸多的负面效应,在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往往会触发利益链条,掺杂进来各式各样的关系,滋生腐败和成就“豆腐渣”工程。

    通过控制参表单位,获得最大利益。

控制参标单位这种细思恐极的招式,在招投标活动中是真实存在的,有一家国外品牌投影设备企业,由于早期承建客户较多,在用户设备及系统升级改造和项目改建时往往会先咨询建设单位意见。同时这家企业也会为了攫取更大的利润,通过销售人员不定时的向客户推荐项目改造升级活动,催促客户在相关设备未达到使用期限时就进行项目改造升级。在确定客户的改在意向后,会通知指定旗下的几家代理商按照他的意愿进行报价和参与招投标活动。从而获得最大利益。

    利用招投标打击竞争对手,限制自由竞争。

首先由该单位的技术书人员参与客户标书的内容的设计,将一些及特殊的设备型号和技术参数写入招标文件,最大限度的限制竞争对手参与竞争。

其次,通过厂家授权的形式限制自己旗下的代理公司,一般情况下,能够得到厂家授权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基本上已形成了攻守同盟,在招投标活动未开始前,中标单位以基本确定。

打击早期代理,让他们无法参与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在该企业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初期,为了更好更快的开拓中国市场,招募了大量的代理公司,通过加盟费换产品的形式将库存压力和风险转移给代理公司。逐年成倍递增加盟费,进行代理商的优胜劣汰。

早期加盟的代理商,由于大量产品带来的库存压力,不得不降低价格进行市场竞争,厂家当然不会让这些企业破坏了他们的最大收益,所以经常取消这些单位的厂家授权,致使这些早期的经销商拿着大把的产品和设备不能投入市场,在日积月累的库存压力下,默默地死去。

这家企业通过上手段,在中国攫取了大量的真金白银,而这些中国老百姓的血汗钱,在不经意间以及流入外企的腰包,直接损害到中国的国家利益,希望广大用户擦亮眼睛,谨慎使用外企产品厂家授权条款,面向国内市场寻求更合理、更实惠的产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建设一整套利国利民的招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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